2024年2月2日,越南政府第11/2024/ND-CP号法令也明确规定胡志明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豁免。
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法令规定,创新型初创企业、科学技术组织、创新中心和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企业)的中介组织从初创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在胡志明市产生的创新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符合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关于优先领域的规定;创新创业活动的标准、条件和内容。
免税期为第98/2023/QH15号决议生效期间,企业在胡志明市发生的创新创业活动产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日起5年。第98/2023/QH15号决议届满后,本条款规定的免税期尚未结束,企业继续执行至免税期结束。
企业处于免税期限或者符合本令规定以外的免税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的,可以选择享受其他免税条件的免税或者本法令规定的剩余时间内免税。
第98/2023/QH15号决议生效期间,在胡志明市向初创企业有转让出资和出资权等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规定的胡志明市创新创业企业必须符合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关于优先领域的规定;创新创业活动的标准、条件和内容。
本条规定的资本转让和出资权收入是指将部分或全部资本和出资权转让给胡志明市创意初创企业(包括出售业务的情况)而获得的收入,但转让收入除外按规定办理股票、债券、基金凭证及其他各类有价证券。
以转让不动产附带资本的方式出售组织拥有的整个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不动产转让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多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并核算免税活动所得。
该法令规定,第98/2023/QH15号决议生效期间,个人享有转让出资所得以及向胡志明市创意创业企业出资的权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就这笔收入而言。
本条规定的胡志明市创新创业企业必须符合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关于优先领域的规定;创新创业活动的标准、条件和内容。
本条规定的资本转让和出资权收入是指将部分或全部资本和出资权转让给胡志明市创意初创企业(包括出售业务的情况)而获得的收入,但转让收入除外按规定办理股票、债券、基金凭证及其他各类有价证券。
以房地产附带资本转让方式出售个人所有企业整体的,按照房地产转让行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转让所得、出资权所得以及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所得的确定,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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